《日本侵华罪行实证——河北、平津地区敌人罪行调查档案选辑 (上、下册)》_书籍_731918罪证史实网

TOP

《日本侵华罪行实证——河北、平津地区敌人罪行调查档案选辑 (上、下册)》
】 【繁体
书籍:河北省、北京市及天津市、史料
出版日期:1995年
主编;北京档案馆 编;
人民出版社 出版

前言

早在抗日战争进行期间,国民政府就成立了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,制订了《敌人罪行调查办法》,对日本侵略中国的罪行开展调查。1945年5月底,国民政府行政院决定裁撤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,改由司法行政部和外交部分别担任此项工作。两部修订了《敌人罪行调查办法》于1945年10月,经行政院核准颁发,令各县市政府、国民党各级党部和各战区司令长官部协助,进行大规模的敌人罪行调查。

《调查办法》规定,由各地方法院检察处、县司法处和兼理司法的县政府办理调查,除了布告周知并接受人民的申诉报告外,由各检察官、审判官和承审员等直接进行调查和取证。调查材料上报司法行政部核定后,送外交部编辑,转送战罪调查委员会远东分会,调查时要填写《敌人罪行调查表》《调查表》有被害人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籍贯、职业、住址,犯罪人姓名、官职、所属部队机关名称和犯罪日期、地点、事实、犯罪种类等项,并且附有人证、物证,其中人证一项为甲、乙两种具结文书。结文(甲)是受害者本人的申诉,陈述被害事实后,须注明“以上所述,全系事实,并无虚伪。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,余愿居于告诉人或证人之地位。倘有虚伪,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。结文(乙)为见证人的证词,证词后须写明“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,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,经承认无异。”最后由具结人和调查人签名盖章,写明年龄、籍贯、职业、住址。本书即摘录了调查表的内容,并全文收录了这种作为人证的具结文书,因此取书名为《实证》。

【河北省、北京市及天津市】【书籍】【史料】1995年《日本侵华罪行实证——河北、平津地区敌人罪行调查档案选辑 (上、下册)》徐俊德、王国华 主编;北京档案馆 编;人民出版社 出版

管理】【打印投稿】【收藏】【推荐】【举报】【评论】【关闭】【返顶
上一篇《记忆的伤痕:日军慰安妇滇西大.. 下一篇《铁证——侵华日军在浙江暴行纪..

相关栏目